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俊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97、10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 士林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33、866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8
38、18416、2523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68號、112年度偵字第1162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18、980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13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309號、112年度偵字第1119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53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14、7364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77號),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申○○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在金融機構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限制,一般人無故收集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給他人使用,極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竟仍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間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地區,將其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及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真實身分不詳、綽號「 小胖 」之友人 賴承賓 (音譯)使用。嗣「小胖」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利用申○○提供之本件合庫、永豐帳戶,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詐騙手段詐騙乙○○、甲○○(均住居於雲林縣)等22人,使其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2所示匯款時間,轉帳或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金額至申○○之本件合庫、永豐帳戶內,該等款項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本質及其他權益。
二、證據名稱:㈠附表編號1至22所示各該證據資料。
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433號刑事簡易判決(偵緝44卷第49至54頁)。
㈢被告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偵8986卷第139至149頁,士林偵3149卷第280至296頁,桃園偵13838卷第37至51頁,臺中偵5218卷第39至59頁,彰化偵11133卷第35至47頁,高雄偵13309卷第61至75頁,桃園偵18416卷第45至53頁,桃園偵25238卷第65至77頁,士林偵8668卷第194至208頁,桃園偵39760卷第29至39頁,臺北少連偵153卷第25至36頁,警2086卷第25至35頁,桃園偵11621卷第77至87頁)㈣被告所有永豐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13520
卷第121至126頁,士林偵3149卷第298至305頁,臺中偵9803卷第55至64頁,宜蘭偵4814卷第13至15頁,基隆警50131卷第70至72頁)、被告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1份(基隆警50131卷第80頁)。
㈤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中之供述(警350卷第3至7頁,
偵緝44卷第23至26頁,同偵緝45卷第9至12頁,桃園偵緝1668卷第109至110頁,本院金訴卷第245至247頁,同第251至255頁,本院金訴緝卷第65至70頁)。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5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
通過,其中增訂第15條之2,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6月16日生效施行。而依該條立法說明所載「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亦即,立法者認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交付帳戶行為,惟幫助其他犯罪之主觀犯意證明困難,故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予以截堵」規範上開脫法行為。因此,該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應係規範範圍之擴張,而無將原來合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除罪(先行政後刑罰)之意,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其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均不同,並無優先適用關係,加以被告行為時所犯幫助詐欺罪之保護法益為個人財產法益,尚難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所取代,並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⒉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16日
生效施行,就自白減刑之要件,舊法係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而修正後新法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依據新舊法比較結果,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之行為,使告訴人及被害人等22人匯入受騙款項,侵害22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數罪及幫助一般洗錢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附表編號3至22),因與經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以一提供上開二帳戶資料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
也同時使22位告訴人遭詐騙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已於訊問中自白,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為幫助犯,並沒有因此獲利,再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遞減輕。
㈣爰審酌近來詐欺集團猖獗,其組織的分層分工越趨複雜多元
,當然也增加了檢警偵辦的難度,但依司法實務所見,其中最重要的取款環節,始終難以脫離「人頭帳戶」的使用,也就是說,只要每一個人都儘可能避免將自己的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使用,就能夠有效減少詐欺集團取得詐騙款項(即犯罪成果)的機會,當詐欺集團無法順利取得詐騙款項,自然也就減少去行騙的誘因。本案被告提供「小胖」上開二帳戶,使詐欺集團可以順利遂行詐騙並取得款項,被害人22人因此蒙受金錢損失,合計約新臺幣522萬元,所為助長詐欺歪風,應予非難;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調解或賠償,又被告先前有不能安全駕駛等經法院判決處刑之紀錄,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並非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暨告訴人戊○○、天○○、丙○○、寅○○於準備程序之意見(本院金訴卷第335至338頁),告訴人乙○○、巳○○、亥○○、戌○○、辰○○之量刑意見(本院金訴卷第61、8
1、327頁,本院金訴緝卷第133、135頁,本院金簡緝卷第39頁),兼衡被告國中畢業(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述:離婚,扶養女兒,家中尚有父親等語(本院金訴緝卷第6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案既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其提供上開帳戶資料而獲得任何利益,自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城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碧霞、李佩宣、詹常輝、吳怡盈、吳協展、 楊挺宏吳明嫺黃子宜黃振城薛植和葉益發李昕庭廖期弘 移送併辦,檢察官顏鸝靚、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證據出處1乙○○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0日向乙○○佯稱網路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匯款。⑴110年7月6日13時44分許⑵110年7月6日15時5分許⑴22萬元⑵136,520元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乙○○警詢之證述(警13520卷第35至38頁)⒉匯款憑證紀錄2紙、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榴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13520卷第51、59、67、69頁)⒊告訴人乙○○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榴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3520卷第39、41、43頁)2高若芯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前之某日向甲○○佯稱投資外匯可以獲利云云,致高若芯陷於錯誤而匯款。⑴110年7月12日15時12分許⑵110年7月12日15時17分許⑴5萬元⑵4萬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高若芯警詢之證述(偵8986卷第13至16頁)⒉轉帳憑證2紙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986卷第31、43、45、49、99、101頁)⒊告訴人高若芯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騙集團之對話截圖各1份(偵8986卷第9、27、29、47、77至85頁)3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19時57分前之某時向子○○佯稱網路遊戲平台資金遭凍結,需匯保證金解鎖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7月12日19時57分許1萬2910元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33號併辦:⒈告訴人子○○警詢之證述(士林偵3149卷第17至18頁)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之對話截圖、郵局金融卡影本各1份(士林偵3149卷第35、37至39頁)⒊告訴人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偵3149卷第27、31、33頁)4丑○○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13時20分前之某時以虛假網拍交易與丑○○之兄互傳訊息,再佯稱丑○○兄弟2人若不依約進行交易,將對丑○○兄弟2人提告等語,使丑○○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7月12日15時15分許10萬元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33號併辦:⒈告訴人丑○○警詢之證述(士林偵3149卷第41至45頁)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騙集團之對話截圖各1份(士林偵3149卷第57、59至61頁)⒊告訴人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偵3149卷第47至49、53、55頁)5酉○○(改名前為 羅小涵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前之某時向酉○○佯稱其是投資公司管理後台,可以與酉○○共同賺錢,使酉○○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7月13日13時28分許10萬元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33號併辦:⒈告訴人酉○○警詢之證述(士林偵3149卷第63至69頁)⒉帳戶存入交易憑單、與詐騙集團之對話截圖各1份(士林偵3149卷第159、169至197頁)⒊告訴人酉○○之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偵3149卷第71至73、149、157、198頁)6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3日15時33分許於社交軟體IG上主動加午○○好友後,佯稱可以投資理財獲利云云,使午○○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7月7日10時20分許100萬元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33號併辦:⒈告訴人午○○警詢之證述(士林偵3149卷第200至201頁)⒉匯出匯款憑證、與詐騙集團之對話截圖各1份(士林偵3149卷第230至237頁)⒊告訴人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偵3149卷第204、208、214頁)7壬○○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某時許主動加壬○○為LINE好友,佯稱可以把玩賭博網站兼投資營利云云,使壬○○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7月13日15時18分許8,393元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33號併辦:⒈告訴人壬○○警詢之證述(士林偵3149卷第238至240頁)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與詐騙集團之對話截圖各1份(士林偵3149卷第270、272至278頁)⒊告訴人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偵3149卷第246至248、252、264頁)8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巳○○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巳○○陷於錯誤而匯款。⑴110年7月13日11時10分許⑵110年7月13日11時12分許⑴5萬元⑵3萬元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838號併辦:⒈告訴人巳○○警詢之證述(桃園偵13838卷第13至25頁)⒉轉帳明細截圖、手機對話紀錄截圖、詐騙投資平台網頁截圖各1份(桃園偵13838卷第93、97至119頁)⒊告訴人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偵13838卷第53、59、79、121、123頁)9亥○○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4日向亥○○佯稱網路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匯款。⑴110年7月9日19時49分許⑵110年7月9日20時20分許⑴5,000元⑵1萬6674元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18、9803號併辦:⒈告訴人亥○○警詢之證述(臺中偵5218卷第65至73頁)⒉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交易明細及其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各1份(臺中偵5218卷第79至125頁)⒊告訴人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偵5218卷第127、63、75、77、181、161頁)10辛○○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向辛○○佯稱網路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7月6日13時5分許20萬元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18、9803號併辦:⒈告訴人辛○○警詢之證述(臺中偵9803卷第33至37頁)⒉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其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各1份(臺中偵9803卷第65至97頁)⒊告訴人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偵9803卷第41至42、101、99、47、51頁)11天○○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8日某時許以臉書軟體暱稱「 李夢曉 」,向天○○佯稱可透過電商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7月9日20時22分許2萬3000元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33號併辦:⒈告訴人天○○警詢之證述(彰化偵11133卷第27至29頁)⒉與電商平臺營運部門LINE對話翻拍照片24張、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彰化偵11133卷第55至60頁、第49至53頁)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馬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偵11133卷第61至63、68、73頁)12己○○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1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己○○佯稱可教導操作網路黃金買賣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7月12日14時11分許10萬320元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09號併辦:⒈告訴人己○○警詢之證述(高雄偵13309卷第11至19頁)⒉匯款單截圖1張(高雄偵13309卷第37頁)⒊告訴人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偵13309卷第51至52、49、27、33頁)13卯○○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4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陳佳惠 」,向卯○○佯稱母親住院、欠款須借款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7月7日10時56分許1萬元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416號併辦:⒈告訴人卯○○警詢之證述(桃園偵18416卷第17至18頁)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各1份(桃園偵18416卷第21、27至29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偵18416卷第23至24、25、34、39頁)14戊○○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日向戊○○佯稱博弈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匯款。⑴110年7月11日11時23分許⑵110年7月11日11時25分許⑶110年7月11日11時27分許⑷110年7月11日11時28分許⑸110年7月11日11時30分許⑹110年7月11日11時33分許⑺110年7月12日12時13分許⑴5萬元⑵5萬元⑶3萬元⑷3萬元⑸3萬元⑹1萬元⑺8,039元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238號併辦:⒈告訴人戊○○警詢之證述(桃園偵25238卷第25至34頁)⒉匯款紀錄截圖7張(桃園偵25238卷第181、182、184、185頁)⒊告訴人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偵25238卷第131、133、134、150、151頁)⒋告訴人戊○○與詐欺集團LINE之對話紀錄1份(桃園偵25238卷第153至180頁)⒌告訴人戊○○中華郵政帳戶、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桃園偵25238卷第187、189、191頁)15丙○○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丙○○佯稱可投資電商精品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匯款。⑴110年7月13日20時28分許⑵110年7月13日20時35分許⑴3萬元⑵3萬元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668號併辦:⒈告訴人丙○○警詢之證述(士林偵8668卷第41至45頁)⒉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轉帳紀錄各1份(士林偵8668卷第59至64、49頁)⒊告訴人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偵8668卷第65至66、111、109、71、97頁)⒋告訴人丙○○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士林偵8668卷第55至56頁)16寅○○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向寅○○佯稱加入網路外匯投資平台,依其指示操作匯款,即可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7月13日20時25分許2萬4千元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668號併辦:⒈告訴人寅○○警詢之證述(士林偵8668卷第115至117頁)⒉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轉帳紀錄各1份(士林偵8668卷第143至149、140頁)⒊告訴人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偵8668卷第125至126、113、119、121、107、173頁)17丁○○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丁○○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轉帳。⑴110年7月9日16時34分許⑵110年7月9日16時36分許⑴5萬元⑵5萬元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668號併辦:⒈告訴人丁○○警詢之證述(桃園偵39760卷第41至45頁)⒉詐欺平台截圖、轉帳明細截圖、手機對話文字檔各1份(桃園偵39760卷第47至77頁)⒊告訴人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偵39760卷第83、89頁)18庚○○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向庚○○佯稱可透過網路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7月13日13時28分許5萬元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臺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53號併辦:⒈告訴人庚○○警詢之證述(臺北少連偵153卷第45至49、51至61頁)⒉與幣商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紀錄截圖各1份(臺北少連偵153卷第65至77頁)⒊平鎮分局偵查隊偵辦詐騙案一覽表(臺北少連偵153卷第7頁)19癸○○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4日向癸○○佯稱網路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7月6日13時19分許1萬元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14號併辦:⒈告訴人癸○○警詢之證述(宜蘭偵4814卷第16至17頁)⒉告訴人癸○○提供之轉帳憑證、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投資網站畫面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宜蘭偵4814卷第77、50、57、59至67、69至75頁)⒊告訴人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宜蘭偵4814卷第18、21頁)20戌○○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戌○○佯稱於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賺錢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7月6日9時41分許170萬4478元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364號併辦:⒈告訴人戌○○警詢之證述(基隆警50131卷第53至54頁)⒉匯款回條聯、與「 楊靜文 」、「江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二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基隆警50131卷第65、66至67、55至57頁)⒊告訴人戌○○提出之投資網站與投資平台擷圖1份(基隆警50131卷第66、68頁)21未○○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9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未○○佯稱可依指示匯款投資精品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匯款。⑴110年7月9日20時30分許⑵110年7月9日20時32分許⑶110年7月9日20時33分許⑴15萬元⑵15萬元⑶10萬元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193號併辦:⒈告訴人未○○警詢之證述(警2086卷第15至17頁)⒉匯款交易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各1份(警2086卷第185頁下方、187頁左上方、163、166、169、173至217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086卷第47至48、81至82頁)⒋告訴人未○○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2086卷第142頁)⒌告訴人未○○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086卷第49至51頁)22辰○○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辰○○佯稱可參與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7月12日13時51分許56萬680元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桃園地檢112偵11621、屏東地檢112偵8677號併辦:⒈告訴人辰○○警詢之證述(桃園偵11621卷第11至12頁,同屏東他卷第47至48頁)⒉告訴人辰○○檢察事務官詢問之證述(屏東他卷第7頁)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桃園偵11621卷第60、65至72頁,同屏東他卷第56、61至62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屏東他卷第21至23、43、46頁,桃園偵11621卷第13、26至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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