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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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 鄭丞貝 相對人 林凡幃林其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9年11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6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詎屆期未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2年6月14日雲院宜非平決112年度司拍字第52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2年6月16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表:土地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52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斗六市林頭5111292.008083分之92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52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01886雲林縣○○市○○段000地號雲林縣○○市○○路○段000○0號4樓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4層四層80.3180.31陽台花台11.641.951分之1共有部分:林頭段951建號、17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30分之80。共有部分:林頭段954建號、2440.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083分之11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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