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佰鴻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佰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佰鴻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本院應就附表所示各罪,予以併合處罰。又查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3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3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4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原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4至6原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及加計附表編號3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7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5月。準此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之意見及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20日111年1月25日111年1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雲林地檢雲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04、20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04、205號111年度偵字第31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39號111年度簡字第139號111年度虎簡字第93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11日111年7月11日111年10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39號111年度簡字第139號111年度虎簡字第93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9日111年8月9日111年1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09號(臺中地檢111年執助字第2196號)(編號1、2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1號(臺中地檢112年執助字第189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19日111年1月26日111年3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雲林地檢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54、3754、4755號111年度偵字第3554、3754、4755號111年度偵字第3554、3754、47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59號111年度易字第459號111年度易字第459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30日111年11月30日111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59號111年度易字第459號111年度易字第459號確定日期112年2月7日112年2月7日112年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8號(臺中地檢112年執助字第605號)(編號4至6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4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7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