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裕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951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裕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951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確定,110年11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0660公克,詳見109年度緩字第4425號卷第16頁之110年度毒保字第3號扣押物品清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
09年度偵字第2951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11月13日確定,並於110年11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堪先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357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附表】扣案物品品名數量鑑定結果備註白色粉末(含包裝袋)◎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驗前淨重:0.0784公克驗餘淨重:0.0660公克1包檢出一級毒品海洛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357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3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