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80號
原   告  林兆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淑足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請陳報占用原告土地之地上物之門牌號碼或建號。
三、請提出現場彩色照片,並以地籍圖及照片標示被告地上物現
  狀及占用位置等情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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