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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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姿雯
相 對 人 黃御晉
兼法定代理 黃羿 華
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9年度彰補
字第460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
分會審查後,認其資力符合扶助標準,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
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
請書、審查決定通知書、彰化縣線西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
為據,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