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304號上訴人 游富讚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被上訴人 孫啟茗
李佳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複代理人 柯連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1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10月3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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