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曉強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3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俊宏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