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70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建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張朝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2年8月12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7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嘉惠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