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80號聲請人 黃益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8月1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①│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1│500│├──┼──────────┼────────┼──┼──┤│②│(同上)│81NX-00000000-0│1│14│├──┼──────────┼────────┼──┼──┤│③│(同上)│82NX-00000000-0│1│16│├──┼──────────┼────────┼──┼──┤│④│(同上)│83NX-00000000-0│1│18│└──┴──────────┴────────┴──┴──┘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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