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1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158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黃顗宸

被告 林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4,059元,及自民國97年4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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