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44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溫富森溫百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權新臺幣1,797,068元部分,自民國106年7月26日計算利息及自民國106年8月27日計算違約金之依據(依貴公司提出之帳務明細,valuedate26/07/2017為1,774,56
9;valuedate30/09/2017為1,797,068)
二、債務人溫富森、溫百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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