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768號聲請人 翁美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廖椿金 係於民國110年3月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於當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業據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記載明確,惟聲請人遲至110年6月
4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顯逾3個月之法定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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