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99號聲請人 潘文佐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一再以調查中為由,並未履行調解方案第三項所載,回應聲請人公司是否有加班費給付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加班費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0年9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⒊資方同意於110年
9月30日(含)前,回應勞方110年5月6日(加10分鐘,加班費36元)公司是否有加班費給付之義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惟觀諸前揭調解紀錄,可知上開調解方案僅係課予相對人應於
110年9月30日前,回應聲請人前揭請求之債權是否存在等情,並無課與相對人應負私法上如何之給付義務,是該調解內容既無執行力,則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得聲請裁定准為強制執行。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雖經駁回,聲請人就雙方間前開爭議仍得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併此敘明。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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