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他字第206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參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於民國109年11月9日報案稱其在新北市○○區○○○路○段、民生路3段路口處拾獲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37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個之黑色錢包,經報警處理,由警方採集生物跡證後送驗比對結果,均未檢出足資比對之DNA-STR型別,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12月7日新北警鑑字第1092384686號鑑驗書可佐,因查無上述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民眾 黃金隆 於109年11月9日報案稱在新北市○○區○○○路4段、民生路3段路口處拾獲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37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個之黑色錢包,經報警處理,由警方採集生物跡證後送驗比對結果,均未檢出足資比對之DNA-STR型別,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12月7日新北警鑑字第1092384686號鑑驗書可佐,嗣因查無上述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嫌,已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2060號予以簽結等情,有該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060號案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43
9公克、驗餘淨重0.437公克),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3013號)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