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62號聲請人 黃武勝 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顏詒軒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進發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有被繼承人黃進發死亡事實之被繼承人黃進發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黃進發之完整繼承系統表,應詳細載明被繼承人之配偶(如已離婚則不須記載)及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祖父母)繼承人之姓名及其是否死亡,如該順序無任何繼承人(例如未生育子女),亦應於該順序載明:「無繼承人」,並提出該生存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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