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3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7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22,000元│100256│92年10月25日││││份有限公司忠誠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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