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795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訴字第1795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進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