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小調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小調字第265號聲請人 李秀真 相對人ValdezRobert
RostroMarioFernand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ValdezRobert、Mario、RostroMario
Fernando係在我國工作之外籍勞工,其等登記於我國之居留地址分別為「苗栗縣○○市○○○路○○巷○弄○○號」、「新竹市○○路○○號23樓之5」,惟其等之工作地址均為「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此有相對人2人之居留證影本及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09年4月27日移署資字第1090044670號函檢送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各1件在卷可佐,而觀諸相對人RostroMarioFernando於
109年2月19日警詢時稱伊係於108年9月至109年1月入住於上述居留地,現住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段0巷00號15樓等語、相對人ValdezRobert、Mario則稱現已搬離等語,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9年4月5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90007569號函暨所附調查筆錄在卷可參,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為被告應訴之便利,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