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小字第309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小字第309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宣示判決筆錄九十年度苗小字第三○九號
原告甲○○被告欣長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苗小字第三○九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邱光吾法院書記官籃營昌通譯巫芹貞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租金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欣長紘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里○○路○○號一樓房屋居住使用,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三千元,惟被告積欠八十八年全年租金合計三萬六千元屆期尚未清償,屢經催告均未獲給付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稅繳款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查詢單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上開書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前開欠繳租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邱光吾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另附三十四元郵票十份)。
~B法院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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