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340號
原告 陳彭賢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郭玉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340號
原告 陳彭賢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