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豐智簡字第1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玉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玉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物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玉芳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容有誤會。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載明被告利用蝦皮拍賣平台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且所犯法條同為商標法第97條,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本案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被告所為不僅損害他人之商標權及潛在市場利益,亦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公平交易秩序,並不足取。另衡酌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品項、數量及價值,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參以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其犯罪所得為新臺幣13,500元,經被告於偵詢時供明在案,並自願繳交而扣案,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扣案之仿冒品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審定號
商標權人
專用期間(民國)
指定使用商品
查扣侵權物
1
蠟筆小新
00000000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12月15日
小夜燈等
61件(含證人 許瑋芸 購買1件)
2
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
00000000
至121年8月31日止
小夜燈等
11件
3
HELLO
KITTY及圖
00000000
至119年6月15日
幻燈片框等
31件
4
ポムポムプリン圖/POMPOMPURIN
00000000
至119年6月15日止
幻燈片框等
6件
5
LittleTwinStars及圖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至119年6月15日止
幻燈片框等
21件
6
KEROKEROKEROPPI&Device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至120年7月15日止
幻燈片托盤等
1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