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王天佑
相 對 人  李璋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李璋泰本院107年度司執
字第7086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經多次聯絡債
務人多次寄發存證信函均被退回。因此,聲請准將聲請人於
109年5月20日對相對人所發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
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寄發之存證信函係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
知,然相對人確實居住於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路
0段00巷00號4樓」,有相對人戶籍查詢資料1紙及台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9年7月13日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
並無住居所不明之事實,依首揭法條規定意旨,核與公示送
達之要件即有未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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