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49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黃晴珮
       謝雅閑
被   告  林育平
       林育安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第2行後段「(權利範圍均
為三萬分之九一八二)」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均為三萬
分之四五九一)」;又關於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4行後段「(
權利範圍均為9182/3萬)」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均為45
91/3萬)」。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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