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5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028號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涵雯 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5月2日對已於109年7月30日死亡之債務人張涵雯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因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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