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81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81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李奕璁
       李寶貴
       黃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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