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555號
原   告  林銘輝
訴訟代理人  林鈺智
被   告 頂洲江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愛雪
訴訟代理人  翟明
被   告  陳秀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頂洲江山管
理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頂洲江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頂洲
江山管理委員會」之記載,顯係「頂洲江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之誤載,是本院前開判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廖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