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122號
聲請人桃園市大溪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明
非訟代理人 林於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繁鵬 (即 陳桂妹 之繼承人)、 曾繁能 (即陳桂妹之繼承人)、 曾培怡 (即陳桂妹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陳桂妹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陳桂妹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陳桂妹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六、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七、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八、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