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請人 林忠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棋木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 謝文祥 積欠聲請人未償還投資款180萬元、應分配之利潤18萬元及借貸本金600萬元,嗣於民國114年2月13日由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該上開債權,設定1,250萬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謝文祥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補充協議暨連帶保證合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
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
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
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倘債權未屆清償期,抵押權人即
不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經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
日期為124年2月15日,有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登記謄
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實務見解,抵押權人僅能依設
定登記之內容行使其權利,法院亦僅得依抵押權之登記內容
,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准駁拍賣抵押物之依據。是聲請人於
其抵押債權未屆清償期前,即遽予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203
6001
1/1
2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204-2
46
1/1
3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763
960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00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農舍、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一層:156.56
二層:85.79
三層:33.86
總面積:276.21
陽台:4.5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