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請人 林忠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棋木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 謝文祥 積欠聲請人未償還投資款180萬元、應分配之利潤18萬元及借貸本金600萬元,嗣於民國114年2月13日由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該上開債權,設定1,250萬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謝文祥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補充協議暨連帶保證合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

  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

  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

  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倘債權未屆清償期,抵押權人即

  不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經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

  日期為124年2月15日,有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登記謄

  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實務見解,抵押權人僅能依設

  定登記之內容行使其權利,法院亦僅得依抵押權之登記內容

  ,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准駁拍賣抵押物之依據。是聲請人於

  其抵押債權未屆清償期前,即遽予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203

6001

1/1

2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204-2

46

1/1

3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763

960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00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農舍、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一層:156.56

二層:85.79

三層:33.86

總面積:276.21

陽台:4.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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