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723號

抗告人 龔佑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太陽磁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裁定更正相對人為太陽磁場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原裁定),抗告人於109年12月31日具狀表示對原裁定不服,核屬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思,合先說明。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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