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723號
抗告人 龔佑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太陽磁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裁定更正相對人為太陽磁場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原裁定),抗告人於109年12月31日具狀表示對原裁定不服,核屬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思,合先說明。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