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二、六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不當之判決,仍處上訴人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僅謂:上訴人另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即檢察官移請與本件併案審理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五、四二九號案件,與本件顯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該另案應與本件合一判決,原判決認兩案件間,不具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洵有未洽等語,並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前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此觀該法條之規定甚明。上訴人甲○○另被訴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原判決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論處罪刑。查該罪名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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