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三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上訴事件,已聲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接案通知書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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