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十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施行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科罰金以3佰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之3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8月5日│94年4月間起至94│94年4月間起至94││││年10月4日│年10月6日│├───┬───┼────────┼────────┼────────┤│偵│機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查│年│94│94│94││案├───┼────────┼────────┼────────┤│年│字│偵│毒偵│毒偵││號├───┼────────┼────────┼────────┤│度│號│20382│2452│2452│├───┼───┼────────┼────────┼────────┤││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最├─┬─┼────────┼────────┼────────┤│││年│94│94│94││後│案├─┼────────┼────────┼────────┤│││字│交簡│訴│訴││事│號├─┼────────┼────────┼────────┤│││號│2743│1420│1420││實├─┼─┼────────┼────────┼────────┤││判│年│94│95│95││審│決├─┼────────┼────────┼────────┤││日│月│10│1│1│││期├─┼────────┼────────┼────────┤│││日│31│27│27│├───┼─┴─┼────────┼────────┼────────┤││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年│94│94│94││確│案├─┼────────┼────────┼────────┤│││字│交簡│訴│訴││定│號├─┼────────┼────────┼────────┤│││號│2743│1420│1420││日├─┼─┼────────┼────────┼────────┤││確│年│94│95│95││期│定├─┼────────┼────────┼────────┤││日│月│12│2│2│││期├─┼────────┼────────┼────────┤│││日│1│2│2│├───┴─┴─┼────────┼────────┼────────┤│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3款│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權期間或罰金額│科罰金以銀元3百│科罰金以銀元3百│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附註││││└───────┴────────┴────────┴────────┘┌───────┬─────────────┬─────────────┐│編號│4│5│├───────┼─────────────┼─────────────┤│罪名│過失傷害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3佰│││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8月5日│94年3月14日│├───┬───┼─────────────┼─────────────┤│偵│機關│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3847│9854│├───┼───┼─────────────┼─────────────┤││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交簡│簡│││號├─┼─────────────┼─────────────┤│事││號│696│3437││├─┼─┼─────────────┼─────────────┤│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3│11│││期├─┼─────────────┼─────────────┤│││日│23│15│├───┼─┴─┼─────────────┼─────────────┤││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交簡│簡││定│號├─┼─────────────┼─────────────┤│││號│696│3437││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12│12│││期├─┼─────────────┼─────────────┤│││日│27│11│├───┴─┴─┼─────────────┼─────────────┤│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佰│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權期間或罰金額│元折算1日│金以3佰元折算1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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