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字第2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9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沛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6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沛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9至10行所載:「遂委請臺中市澄清醫院中港院區醫護人員對其作抽血檢驗」,應補充為:「遂委請臺中市澄清醫院中港院區醫護人員,於同日上午8時5分許對其作抽血檢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沛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至被告雖於肇事後留在現場,並主動向到場處理事故之員警表明係肇事者,有卷附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為憑(見偵卷第75頁),但被告本件酒駕犯行,係經員警委請醫護人員對其作抽血檢驗而發覺,有前揭職務報告可參,故無自首之情形,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竟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1.31毫克之狀態下,仍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並因此肇事,非但危害自身性命,亦危害公眾往來行車安全,實不宜輕縱。惟考量被告本次犯罪並未對他人之生命、身體法益造成具體實害,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前已有2次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素行、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6306號被告張沛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沛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21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109年10月24日凌晨1時30分許起至同日凌晨4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上某處,飲用米酒後,竟於同日凌晨4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6時14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逢甲路交岔路口時,因不勝酒力,不慎撞及 林俊池 (未受傷)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經警到場處理,因其無法順利吹氣,遂委請臺中市澄清醫院中港院區醫護人員對其作抽血檢驗,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63mg/dl,換算成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1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沛璇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俊池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澄清醫院中港院區檢驗報告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現場照片及車輛詳細資報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檢察官黃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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