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德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德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09號、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98年度台非字第19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之詐欺案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4月28日,惟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之後即109年5月20日(聲請書誤繕為109年2月28日),並非如附表編號1所示首先確定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依法即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不得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3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4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堪認無訛。聲請意旨未見及此,請求本院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罪刑定應執行之刑,自有未洽,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共3次)││├───────┼────────┼────────┤│犯罪日期│108年2月23日、│109年5月20日(聲│││108年8月16日、│請書誤載為109年2│││108年9月4日│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緝字│署109年度偵字第│││第2829號、108年│18382號│││度偵字第33239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38│109年度中簡字第││審││號│2101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6日│109年8月14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38│109年度中簡字第││││號│2101號││├────┼────────┼────────┤││確定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9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得易科、││金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7535號│159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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