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貴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貴新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貴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件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檢察官聲請後,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等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