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楊美英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伍佰 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楊美英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10月2日確定,107年10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詳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屬被告所有,爰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8月21日以106年度偵字第32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扣案被告所有之500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