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吉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544號、103年度執字第16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吉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吉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民國95年7月
1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規定均於94年2月2日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受刑人詹吉忠於本件所犯如附表編號3、4、18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前犯之,惟於新法施行後裁判確定,故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比較新舊法。茲就本件新舊法之比較如下:㈠、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其刑期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規定其刑期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㈡、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提高並折算為新臺幣90
0元折算為1日;而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次按定執行刑之裁定,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是得定執行刑之數罪,原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固有不同,至定執行刑如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
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得定執行刑之數罪,原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故本件均應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仍得易科罰金;嗣後94年2月2日修正,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認對於數罪併罰之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
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上開修正規定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而失其效力;98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業經修正亦同此見解,則就此失其效力之條項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附此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詹吉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41條第8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附表:受刑人詹吉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公司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宣告刑│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算1日。│算1日。│臺幣9百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7月間某日至│95年7月間某日至│91年04月12日至│││96年2月28日│96年2月28日│92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6年度偵字第28738│署96年度偵字第28738│署97年度偵字第10351│││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38號│97年度訴字第438號│97年度訴字第206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05月07日│97年05月07日│97年08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438號│97年度訴字第438號│97年度訴字第206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7月15日(撤回上│97年7月15日(撤回上│97年09月16日││││訴)│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4418號(編號1至18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0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期徒刑1月又15日,如││宣告刑│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臺幣9百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3年8月至94年9月間│95年7月間│95年10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7年度偵字第21576│署97年度偵字第5875號│署97年度偵字第5875號│││號、98年度偵字第2196│、98年度偵字第1494號│、98年度偵字第1494號│││號│等│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352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5月07日│99年06月03日│99年06月0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435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793│100年度台上字第4793││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06月09日│100年08月31日│100年08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4418號(編號1至18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0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7│8│9│├────────┼──────────┼──────────┼──────────┤│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宣告刑│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間│96年1月間│95年1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7年度偵字第5875號│署97年度偵字第5875號│署97年度偵字第5875號│││、98年度偵字第1494號│、98年度偵字第1494號│、98年度偵字第1494號│││等│等│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6月03日│99年06月03日│99年06月0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793│100年度台上字第4793│100年度台上字第4793││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08月31日│100年08月31日│100年08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4418號(編號1至18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0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10│11│12│├────────┼──────────┼──────────┼──────────┤│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2次),如│有期徒刑2月(5次),如││宣告刑│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96年1月至96年2月間│①96年3月至96年4月間│①96年1月、3月間││││②96年5月至96年6月間│②96年11月間││犯罪日期│││③96年11月至12月、│││││97年2月間│││││④97年1月至2月間│││││⑤97年1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7年度偵字第5875號│署97年度偵字第5875號│署99年度偵字第10262│││、98年度偵字第1494號│、98年度偵字第1494號│號│││等│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100年度訴字第128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6月03日│99年06月03日│101年06月2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793│100年度台上字第4793│100年度訴字第1284號││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08月31日│100年08月31日│101年07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4418號(編號1至18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0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13│14│15│├────────┼──────────┼──────────┼──────────┤│罪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有期徒刑3月(3次),如│有期徒刑4月(2次),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①96年11月間│①96年11月至12月間│96年9月至96年10月間││犯罪日期│②96年12月間│②97年2月間││││③97年4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偵字第10262│署99年度偵字第10262│署98年度偵字第25809│││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84號│100年度訴字第1284號│101年度上訴7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6月25日│101年06月25日│101年08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84號│100年度訴字第1284號│101年度上訴75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07月26日│101年07月26日│101年09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4418號(編號1至18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0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16│17│18│├────────┼──────────┼──────────┼──────────┤│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折算1日。│折算1日。│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97年1月至97年2月間│94年12月31日至95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8年度偵字第25809│署98年度偵字第25809│署99年度偵字第22843│││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753號│101年度上訴753號│101年度上更(一)字第││││││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8月29日│101年08月29日│101年9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753號│101年度上訴753號│101年度上更(一)字第││││││7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09月25日│101年09月25日│101年10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4418號(編號1至18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0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19│20│21│├────────┼──────────┼──────────┼──────────┤│罪名│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5月、96年6月間│96年7月、96年8月間│96年9月、96年10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署102年度偵緝字第│署102年度偵緝字第│││924號│924號│92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339號│103年度簡字第339號│103年度簡字第33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6日│103年9月16日│103年9月1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339號│103年度簡字第339號│103年度簡字第3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14日│103年10月14日│103年10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6189號(編號19至21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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