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判決確定應執行3年2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7年2月21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2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洪碧雀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