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5年6月2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166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3090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因自首接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該案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