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債權人 李珍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又穎 、 陳嘉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僅請求給付154,713元(不含支票票款)?如是,請更正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如欲併請求給付票款,則因陳嘉鋐非支票之發票人及背書人,請撤回對陳嘉鋐所為請求給付票款之聲請,且應更正票號0000000號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即10
4年1月5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