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709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葉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參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現金卡貸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6,372元,起
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6,372元,及其中43,467元自97年6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小額循還信用貸款契約書及交易紀錄表各乙份為證。被告到
庭對之不爭執,希望能以分三期之還款方式清償系爭債務,惟原
告當庭表示不同意,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
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
是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原告之請求仍屬正當
。從而,原告依小額循還信用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6,372元,及其中43,467元自97年6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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