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 張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鈺斌 (原名: 黃郅勛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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