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428號
再審原告   侯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蔡美霞 間因履行和解契約聲請再審事件
,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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