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428號
再審原告 侯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蔡美霞 間因履行和解契約聲請再審事件
,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