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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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7號上訴人雲林縣西螺鎮廣福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四人間因96年訴字第347號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