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7號原告己○○
丁○○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被告雲林縣西螺鎮廣福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簡承祐 律師」記載,應更正為「簡承佑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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