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45號上訴人 楊琇媚
陳精華 曹春子 被上訴人 張艷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雖已繳納其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250,000元之上訴裁判費3,975元,然其上訴聲明第2項部分為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則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故該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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