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2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42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12月1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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