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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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5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宏文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14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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