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世上
陳世鎮 陳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所持有之特別股已否繳回公司。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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